打欠条后拒不还款,想耍赖法律不答应

2017-11-14 19:33:16 110
本网讯(通讯员何祥猛)生活中打欠条的现象随处可见,打了欠条后跑路或拒不还款的也屡见不鲜。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打了欠条后拒不还款的被告尚某清偿原告陈某、李某货款并按相应标准支付违约金。 【案情回放】 法院审理查明:尚某201
本网讯(通讯员何祥猛)生活中“打欠条”的现象随处可见,打了欠条后跑路或拒不还款的也屡见不鲜。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打了欠条后拒不还款的被告尚某清偿原告陈某、李某货款并按相应标准支付违约金。
  
  【案情回放】
  
  法院审理查明:尚某2014年多次向陈某、李某赊购活羊。同年4月初双方经过结算,尚某共赊购活羊62只,总价款6.5万元。因当时无钱支付,尚某便向陈某、李某二人出具欠条,认可拖欠二原告货款6.5万元,并承诺在月底清偿完毕,如逾期不清偿,则按每天100元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还款期限届满后,尚某未按约定清偿货款。
  
  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尚某承认欠款的事实,但辩称自己已付1.5万元。同时还矢口否认资金占用费一事,辩称是二原告私自添加。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李某与被告尚某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尚某清偿所欠货款6.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二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调整,具体以拖欠货款的总额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计算时间从2014年4月20日起到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辩称“欠条”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内容是二原告私自添写,但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不申请对“欠条”进行鉴定,该抗辩意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曾经向二原告支付货款1.5万元,二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抗辩意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尚某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已支付,可另行以其他合法途径向二原告提出主张。
  
  【裁判依据】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尚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陈某、李某货款人民币6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4年4月20日起到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