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积怨持枪伤害他人 五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7-11-14 19:37:41 191
兴业县蒲塘镇一男子梁某昌,因琐事对被害人徐某怀恨在心,找人持枪将徐某打伤,涉事的五被告人分别获刑十一个月。 据悉,2016年初,被告人梁某昌因琐事对被害人徐某怀恨于心,欲找人帮其教训(殴打)徐某。同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梁某应梁某昌要求纠集被告人
 兴业县蒲塘镇一男子梁某昌,因琐事对被害人徐某怀恨在心,找人持枪将徐某打伤,涉事的五被告人分别获刑十一个月。
  
  据悉,2016年初,被告人梁某昌因琐事对被害人徐某怀恨于心,欲找人帮其教训(殴打)徐某。同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梁某应梁某昌要求纠集被告人唐某强等人,跟随梁某昌窜到兴业县山心镇汽车站对面路口蹲守,伺机教训被害人徐某未果。后被告人唐某强再次找到梁某昌商量教训徐某之事,并于2016年7月28日23时许,纠集被告人杨某保、李某光驱车至兴业县某镇某村被害人徐某承包的水库,持火药枪(该枪支另案处理)打伤徐某后分头逃走。经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兴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昌、梁某、唐某强、杨某保、李某光持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五被告人有坦白或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予以了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梁某昌、梁某、唐某强、杨某保、李某光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陈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