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伤 雇主自愿担责

2017-12-12 16:51:14 74
本网讯(徐朝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
 本网讯(徐朝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雇主自愿承担赔偿担责。
  
  2016年4月,被告鲁甸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向南方电网公司承包建设本县花郎乡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被告鲁甸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又将位于花郎乡文阁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劳务部份承包给其内部员工被告申开忠个人,由申开忠自行招聘劳务人员,自负盈亏。2016年4月21日,原告刘汉富到被告申开忠内部承包的工程处做工,同月27日,在从事搬运电杆的劳务工作中,因绳索断裂摔伤。原告刘汉富经送往镇雄县大湾卫生院、镇雄县人民医院、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古基某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四十三医院)住院医治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3万元。被告申开忠支付了医治期间的相关费用。后被告申开忠又支付了部份赔偿款48000元。因赔偿问题未能完全解决,2017年8月29日,原告刘汉富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一、由被告申开忠除已经支付了的相关赔偿费用外,再另行赔偿原告刘汉富11060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鲁甸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7464.10元,减半收取3732.05元,由被告申开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