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在基建工作上的中学校长

2017-12-13 14:19:13 71
何某某,原某县教育局副局长、第一中学校长,近日,因其犯受贿罪,被纳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向县纪委所交赃款38.5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04年6月,因何某某工作能力突出,被任为县教育局副局长,2009年
 何某某,原某县教育局副局长、第一中学校长,近日,因其犯受贿罪,被纳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向县纪委所交赃款38.5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04年6月,因何某某工作能力突出,被任为县教育局副局长,2009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何某某协助该县教育局局长分管基建工作;2012年4月兼该县第一中学校长并主持中学全盘工作。2011年至2013年,何某某在担任县教育局副局长、第一中学校长期间,利用协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教育工程承建商在进度款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工程承建商符某某、龙某、聂某某、周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8.50万元,并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另悉,2016年1月,县纪委接到省委巡视组交办的有关何某某涉嫌贪污第一中学违规收取的费用七八百万元以及收受与第一中学有生意往来的相关人员贿赂等问题线索。同年7月,县纪委就省委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通知何某某到纪律审查点进行初步审查,何某某于次日主动交代了县纪委未掌握的收受符某某、龙某、聂某某、周某某所送现金38.50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月27日,县纪委对何某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同年8月,县纪委将本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县人
  
  民检察院于次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将何某某拘传到案,何某某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收受符某某、龙某、聂某某、周某某所送现金38.50万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何某某向纪委交纳涉案款3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县教育局副局长、第一中学校长,协助分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教育工程承建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8.50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接受县纪委进行初步调查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县纪委未掌握的收受符某某、龙某、聂某某、周某某所送现金38.50万元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交纳了所有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作出上述判决。
  
  (纳雍法院  郭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