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财出邪招,租来汽车做抵押

2017-12-13 14:29:07 50
汽车租赁原本给无车一族的出行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没想到却被诈骗分子当做了行骗的手段。近期,兴业法院审理了一起一男子用租来的汽车作抵押向朋友借钱的诈骗案,该起案件的被告人谭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
 汽车租赁原本给无车一族的出行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没想到却被诈骗分子当做了行骗的手段。近期,兴业法院审理了一起一男子用租来的汽车作抵押向朋友借钱的诈骗案,该起案件的被告人谭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三万元给被害人。
  
  2013年6月7日,兴业县的谭某以每日250元的价格从钦州市灵山县易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上海大众牌小轿车。随后,谭某便想到了一条“生财捷径”:将租来的汽车作抵押,骗取钱财。谭某找来同伙“阿兰”(已另案处理),“阿兰”听了谭某的计划后,两人一拍即合。经过密谋后,6月8日两人便按照原先的计划,驾驶着租赁的黑色上海大众牌小轿车,到达兴业县城隍镇城隍街梁某的家中。谭某以经营沙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开口向梁某借款3万元。为打消梁某的顾虑,谭某和同伙“阿兰”上演了一出双簧,其称要将自己驾驶来的上海大众牌小汽车抵押给梁某,还谎称驾驶来的小汽车即为同来的女子“阿兰”的。随即,“阿兰”从包中拿出了行驶证并向梁某出示,谎称行驶证上的名字就是自己的真实名字,由于出门时比较急忘带了身份证,所以无法出示身份证。听到谭某和“阿兰”的一唱一和,梁某信以为真,当即将现金3万元借给了谭某。骗财得逞的谭某,将3万元用于了个人挥霍。
  
  借款到期后,梁某联系谭某,要其归还借款,才发现谭某的手机已关机联系不上,并且也找不到谭某本人。这时,谭某与易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也已到期,谭某过期仍未归还租赁的汽车,该公司的老板秦某在联系不上谭某的情况下,便以出租的汽车被骗走为由向广西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报警。此时,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梁某和租赁公司的老板秦某才发现自己都被谭某骗了。
  
  兴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间汽车抵押借款防骗小知识:
  
  1、在遇到用汽车抵押借款的情形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抵押借款合同,而且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是否为车辆合法的所有权人。
  
  2、抵押借款合同中,应该注明抵押物的名称及数量,比如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
  
  抵押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为车辆合法所有权人,如“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合同中,应明确借款期间车辆的保管方式。比如,是质押还是抵押,车辆由借款人保管,还是出借人保管。
  
  3、借款金额要充分考虑车辆贬值的因素,出借人要考虑车辆现有的评估价以及以后的贬值情况,防止所借款项与汽车的价格相差太大。
  
  (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