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打鸟,触犯法律获刑

2017-12-14 13:58:55 50
本网讯(通讯员:陈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人都知道的常识,但是总有人不惜挑战法律的威严而让自己走进后悔的高墙。近日,永善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与曾某某、黄甲、黄乙(均另案
  本网讯(通讯员:陈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人都知道的常识,但是总有人不惜挑战法律的威严而让自己走进后悔的高墙。近日,永善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与曾某某、黄甲、黄乙(均另案)驾车在永善县墨翰镇菁林村山林里用枪打鸟。公安民警在接群众举报后赶至该乡大寨村庙坪社将四人抓获。当场缴获疑似火药枪二支,并在黄甲驾驶的微型车内发现疑似枪支二支、瓶装疑似黑火药、钢珠等物。其中有一蓝色布带的枪支系钱某某非法持有。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钱某某持有的枪支为前装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至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填充物,具有致伤力性能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钱某某持有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法官寄语:枪支弹药是国家法律严格管制的物品,个人不能私自非法制造、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与爆炸物品,更不能利用枪支伤害无辜的生灵,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国家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