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挪用公款及受贿三人被提起公诉

2018-01-15 14:45:56 104
2018年1月5日,原昭通市某单位干部曹某甲及该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乙、该干部之子曹某丙因涉嫌挪用公款共计769万被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还指控该干部曹某甲涉嫌受贿19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据大关县人民检
  2018年1月5日,原昭通市某单位干部曹某甲及该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乙、该干部之子曹某丙因涉嫌挪用公款共计769万被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还指控该干部曹某甲涉嫌受贿19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据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1、被告人曹某甲在担任单位领导期间,为方便个人使用,伙同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金收支管理工作的被告人告人王某乙,通过不按照规定以现金方式向施工方收取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不进行财务登记的方式,将其中的499万元挪用给被告人曹某甲用于非法营利活动。被告人曹某丙明知是被告人曹某甲、王某乙收取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仍借款270万元用于放贷获利。2、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到单位咨询该公司负责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事宜,被告人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少交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并提出低价购买该房地产项目商铺。后被告人曹某甲的亲友以低于市场价10%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地产项目商铺5个,少交商铺款共计人民币196060元。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王某乙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被告人曹某丙明知所借款项系被告人曹某甲、王某乙收取的公款,仍继续借钱放贷,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