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认定

2018-01-24 11:23:29 104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以受害人(扶养人)的标准确定,还是被扶养人的标准确定,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为此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以被扶养人的身份及居住地认定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因被扶养人系需求一方;观点二认为:应以受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以受害人(扶养人)的标准确定,还是被扶养人的标准确定,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为此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以被扶养人的身份及居住地认定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因被扶养人系需求一方;观点二认为:应以受害人的身份居住地认定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因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来源于受害人。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之前,我个人更加赞同以受害人的身份居住地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下面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作如下阐述:
  
  一、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额。
  
  从以上条文可以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显然该法条的应有之义,应当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为抚养人收入损失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多少直接取决于受害人的收入,关乎着受害人损失的填平。
  
  二、以受害人身份及居住地认定,更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额。”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扶养人且其城镇或农村身份(经常居住地)不同时,以被扶养人的身份及居住地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会导致年赔偿总额的最高赔偿限额无法确定,即是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认定,还是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额认定,然以扶养人的身份居住地认定则恰好解决了该问题,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以受害人的身份居住地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符合立法本意,更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李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