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任性组成家庭 最终未有结果

2018-02-28 14:58:59 99
原告云敏,女,24岁,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鲁甸县龙头山镇银屏村马家坪社。被告永晗,男,34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鲁甸县龙头山镇银屏村苦荞地社。 原告云敏诉称:我与被告永晗2009年7月认识自由恋爱,一年后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11年10月10日生
 原告云敏,女,24岁,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鲁甸县龙头山镇银屏村马家坪社。被告永晗,男,34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鲁甸县龙头山镇银屏村苦荞地社。
  
  原告云敏诉称:我与被告永晗2009年7月认识自由恋爱,一年后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11年10月10日生育长子熊熊,2014年8月26日补办结婚证。二人由于婚前不了解,草率同居,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于2016年农历5月14日出门务工至今,双方分居一年多,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熊熊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永晗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孩子我要抚养,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云敏与被告永晗2009年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同居生活。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生育长子熊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部分债权,也负有部分债务。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5月14日原告云敏因故外出务工与被告永晗分居至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云敏与被告永晗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长子熊熊由被告永晗抚养,原告云敏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岁为止,此款定于每月1日支付;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由被告永晗享有,共同债务由被告永晗负责清偿;
  
  四、原告云敏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永晗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并当庭给付。
  
  (唐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