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人后能否获得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

2018-03-09 15:37:25 129
家住贵州省纳雍县的叶某梅嫁人三十多年,在娘家时,其曾有承包土地。现娘家土地被全部征收,获得100多万的征收补偿款,叶某梅是否有权获得名下承包土地份额的征收赔偿款? 案情回放 1980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叶某金(叶某梅之父)一家以叶某金作为户
  家住贵州省纳雍县的叶某梅嫁人三十多年,在娘家时,其曾有承包土地。现娘家土地被全部征收,获得100多万的征收补偿款,叶某梅是否有权获得名下承包土地份额的征收赔偿款?
  
  案情回放
  
  1980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叶某金(叶某梅之父)一家以叶某金作为户主共5个承包人承包了6个人口的集体土地,叶某梅为承包人之一,承包土地为1个人口。1984年,叶某梅嫁人,至今未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以叶某金为户主的家庭承包了6.7个人口面积为4.27亩的土地,相关部门的登记显示叶某梅仍然是承包人之—。2015年,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库区建设项目征收了以叶某刚(叶某梅之弟)为户主承包的耕地38.76亩,获土地补偿补助费1069776元。期间,经叶某梅催要,叶某刚给了叶某梅5万元。叶某梅认为太少,双方协商未果,叶某梅将弟弟叶某刚告上法院。
  
  争议焦点
  
  叶某刚答辩举证称,叶某梅无权要求获得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因其嫁人之后,从1986年到土地被征收期间,从未对以其父亲叶某金为户主的家庭承包土地进行管理、耕种,亦未交纳相应农业税、公粮,已经失去承包人资格,不应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叶某梅是否有权利参与土地补偿补助款的分配,如有权利参与分配,应如何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由同一承包户内现有承包人共同共有,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叶某梅作为土地承包人之一,且未在嫁入地获得承包土地,应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补助款的分配。
  
  因丈量方法及历史原因,村委会无相应底册证明叶某金家庭承包了多少土地,叶某刚也不能举证证明开荒或从别人处流转得到多少土地,原登记存于相关部门的土地亩数与现在实际丈量的亩数严重不符,如简单的以4.27亩认定承包面积分配征收补偿款,对叶某梅显失公平,应以土地被征收时丈量的实际面积分配征收补偿款较为合理。又因叶某刚所领的土地补偿款中,包含了村集体土地获得的240268元补偿款,该钱应予以扣除。据此,应以叶某刚为户主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按6.7人口进行分配,叶某梅获得1个人口的土地补偿费,即(1069776元-240268元)÷6.7人=123807.16元,减去叶某刚在起诉之前已向叶某梅支付的50000元,叶某梅最终应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为73807.16元。
  
  裁判依据及法条解读
  
  在广大农村,群众们普遍认为,女子嫁人后,其名下承包的土地自然就由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男性承包使用,其实不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本案中,叶某梅所承包的土地系其所在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尚且不能剥夺叶某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更别说叶某刚等人可以自然变为承包人来占有使用了。叶某梅作为以叶某金为户主的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人之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其嫁人后未管理土地而自然丧失,其在嫁入地也未取得承包地,属于其承包名下份额的土地被征收,其当然有权获得相应数额的征收补偿款。(纳雍县 王江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