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被判担责

2018-06-14 16:18:34 126
近日,大关法院审结了一件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出具欠条的劳务费纠纷案。 原告麻某起诉称,2016年我带着工人在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建设项目中施工。工程完工后该公司与我进行了结算,尚欠48万元。其中的30万元已过约定给
  近日,大关法院审结了一件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出具欠条的劳务费纠纷案。
  
  原告麻某起诉称,2016年我带着工人在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建设项目中施工。工程完工后该公司与我进行了结算,尚欠48万元。其中的30万元已过约定给付期限,经我多次催要未果。在诉讼中得知,被告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故我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诉讼中,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大关县卫生局支付了我15万元工程款。因法庭依职权追加李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故要求三被告对所欠工程款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我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该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主张的证据欠条没有其工程结算书作为支撑依据,按照工程管理常规,既然是工程劳务,工程完工时必须完善相应的结算书才能体现原告做了什么分项工程,未有工程合同,未有工程量单价,未有工程完工结算书,原告主张的48万元是如何计算的不清楚。原告称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负责人李某于2016年11月23日出具给其的所谓“欠条”,欠款人是“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负责人李某,”而我公司在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项目中从未有李某作为本项目的负责人,我公司在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经理是高某,负责人是温某,其项目经理和责任人都能在该公司投标时的投标文件资料上有记载。欠条上盖的印章是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资料专用章,我公司在本项目中从未雕刻过该用章,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管理规定,使用前须行文至本项目的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印章启用时间和使用权限。李某本人出具给原告的48万元欠条,是其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昭通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追加我公司为被告是滥用诉权,我公司在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也没有承建过任何项目,我公司在本案中与原告没有任何劳务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虽然盖有我公司的章,但不是用于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的项目,该章是用于大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及边坡护坡工程项目的,欠款是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项目中所欠,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所欠款项包含我个人向原告所借的款,本金为20万元,由于还有利息,具体欠款是多少不清楚。即使存在工程款也应该进行结算,等结算出来了才能付款,因此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知道被告李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具欠条给原告麻某后,并于2017年2月11日,授权大关县卫生局代付原告麻某15万元的民工工资。说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追认了被告李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该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的实际施工单位为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李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已经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认,该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被告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和李某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的实际施工单位为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李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已经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认,该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被告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和李某不承担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麻某的工程款330000元;二、驳回原告麻某要求被告昭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承担责任的请求。(张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