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关系中子女的抚养

2018-08-31 13:07:45 193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近日,本院受理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近日,本院受理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是同村的居民,自由恋爱后同居生下一子,现年4岁,但至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为小事发生吵闹后被告离家,与同村的村民外出务工后就没有再回过家中,也没有抚养过生育的儿子。自被告离家后,原被告所生育的儿子一直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原告在与被告协商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表示不愿意再与原告继续生活,现在她已经与曾一起外出务工的村民同居生活,虽原告表示还愿意和被告一起生活,希望继续由二人将儿子抚养长大,但是被告坚持不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同居关系破裂时,对于子女的抚养分为几种情况,而对于两周岁以后的子女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法庭判决原被告所生子由原告进行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其18周岁为止。宣判后,原被告告均表示服判,会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者: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