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窃再入狱

2018-09-18 17:25:16 161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近日,经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近日,经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姜家坪村民小组冯某某家盗窃了价值7040元的一头牛,在销赃途中被发现追回。2、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枧子树村民小组王某甲家室内盗窃时被发现,未盗得财物。3、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营盘村民小组张某甲家室内、尤某贵家室内盗窃,未盗得财物。4、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三次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大地村民小组潘某碧家室内盗得人民币260元及价值人民币670元的三部手机,另还盗得一部手机(无法估价),被盗人民币已退赔180元,被盗手机已全部追回。5、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枧子树村民小组张某雄家室内盗窃时被发现,未盗得财物。6、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营盘村民小组潘某坤家室内盗窃时被发现,未盗得财物。7、2017年5、6月,被告人王某三次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枧子树村民小组王某乙家室内盗窃时被发现,未盗得财物。8、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三次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枧子树村民小组龙某甲家室内,共盗得人民币2200元,已全部退赔。9、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枧子树村民小组张某江家室内,盗得价值人民币6元的红河牌香烟一包。10、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悦乐村街上谢某银家室内盗窃,未盗得财物。11、2017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枧子树村民小组龙某乙家室内盗窃被发现,未盗得财物。12、2017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大地村民小组杨某会家室内盗窃,未盗得财物。13、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营盘村民小组张某家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14、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窜至大关县悦乐镇妥河村营盘村民小组唐某忠家室内盗窃,未盗得财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05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多次入室盗窃,两年内盗窃次数达20次之多,且从2008年至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四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后,又犯盗窃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是因盗窃被害人唐安忠家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了除盗窃被害人唐安忠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且有十一次属盗窃未遂,对盗窃未遂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被盗财物已被全部追回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属已经退赔,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大关县人民法院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