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2018-11-20 19:28:10 99
王某与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便同居生活,于1995年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子女三个,即长子赵大,因交通事故死亡;长女赵甲;次子赵二,系未成年人。婚后共同修建有瓦房一间。婚后因家庭锁事产生矛盾,赵某患有听力有障碍,双方所生次子赵二系
  王某与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便同居生活,于1995年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子女三个,即长子赵大,因交通事故死亡;长女赵甲;次子赵二,系未成年人。婚后共同修建有瓦房一间。婚后因家庭锁事产生矛盾,赵某患有听力有障碍,双方所生次子赵二系残疾人(属于二级),生活不能自理,常需住院治疗。王某与赵某分居期间,赵二一直由赵某承担抚养、医治等义务。
  
  王某赵某结婚二十余年之久,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其子赵二的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给家庭带来许多困难,同时也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王某起诉离婚至某法院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考虑双方所生儿子赵二身体残疾,现需要抚养、照顾、医治,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双方应尽做父母的责任,特别是王某应当履行母亲的义务,积极参与照顾抚养其子,让孩子体会到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照,这样才有利益子女的健康恢复。(田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