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毁坏财产 照价赔偿理所当然

2018-12-06 14:44:00 93
本网讯(毛定燕)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查明,2018年3月23日,被告某公司的一辆车停靠在原告向某的房屋门面外,因该车自燃起火,导致原告房屋门面受损。经镇雄县消防中队认定,该车属于发动机位置起火。事故发生后,原、被
本网讯(毛定燕)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查明,2018年3月23日,被告某公司的一辆车停靠在原告向某的房屋门面外,因该车自燃起火,导致原告房屋门面受损。经镇雄县消防中队认定,该车属于发动机位置起火。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委托昆明诺太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房屋损失和租金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0元,昆明诺太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7月12日到受损房屋现场进行勘察,并作出鉴定意见为:被烧毁的房屋损失为13228.32元,房屋租金价值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法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公司的车停靠在原告向某的房屋门面外自燃起火,导致原告房屋门面受损,原告请求被告某公司赔偿房屋门面被烧毁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判决由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向某房屋损失人民币13228.32元、房屋租金损失人民币9360元、鉴定费损失人民币22000元。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