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两夫,触犯刑律被判刑

2018-12-12 16:41:02 128
本网讯(通讯员:龚徽)12月11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孙光永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邀请了永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永善县纪委等20余人参加了旁听。 1997年1月,自诉人彭某与被告人刘某在当地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
  本网讯(通讯员:龚徽)12月11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孙光永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邀请了永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永善县纪委等20余人参加了旁听。
  
  1997年1月,自诉人彭某与被告人刘某在当地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经鉴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三级伤残。肢体二处分别构成二级和十级伤残,需终身护理。2016年3月刘某将被告人余某带至家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2017年10月生育一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自诉人彭某与被告人刘某经当地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为合法夫妻。刘某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孩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余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也构成重婚罪。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合法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期间便一直受到法律保护。彭某虽然受伤后重度残疾,但其与被告人刘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被告人余某明知刘某婚姻关系尚存还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并生育一子。而被告人刘某自己有配偶还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最终受到刑罚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