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原因是...

2019-03-07 17:41:29 149
女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一直未治愈,也未得到丈夫扶养照顾,其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双方婚姻关系会何去何从? 李某与姚某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姚某到李某家与其短暂的
 女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一直未治愈,也未得到丈夫扶养照顾,其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双方婚姻关系会何去何从?
  
  李某与姚某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姚某到李某家与其短暂的共同生活后,便分开各自生活。而婚前承诺会照顾李某及其母亲杨某的姚某一直外出打工。照顾李某的重担便落在了杨某肩上,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收到杨某的起诉状、听取她的陈述后,石羊法庭姜光文法官高度重视,及时联系姚某到法庭了解情况。经查明:李某于1995年7月参加工作,自1996年3月8日被楚雄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一直病休在家,由其母亲杨某照管。2016年1月与姚某结婚至今,其病症一直未治愈,也未得到姚某照料。
  
  根据查明的事实,姜法官及时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用朴素的言语告知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听完法官的解释和分析,李某的母亲杨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宣告李某与姚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石羊中心法庭当庭作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双方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本案中,李某在与姚某登记结婚前便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李某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大姚县人民法院糖宝(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