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判刑

2019-03-11 16:29:46 171
阳某飞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猎捕一头老鹰录制了一段视屏发朋友圈而吃了官司。近日,大关法院以非法猎捕野生濒危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阳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1月,一段在阳某飞发在微信朋友圈的视频在大关县本地广
阳某飞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猎捕一头老鹰录制了一段视屏发朋友圈而吃了官司。近日,大关法院以非法猎捕野生濒危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阳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1月,一段在阳某飞发在微信朋友圈的视频在大关县本地广泛传播。视频中可以看出,阳某飞一手抓住老鹰的脚,一只手拿着手机进行自拍,不少市民纷纷发声谴责,并向公安、林业等部门举报。
  
  经查,2018年11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阳某飞在大关县翠华镇黄连河村民委员会双龙村民小组陈某永家处,使用橡皮枪打栖息在树上的老鹰,老鹰受伤后从树上掉在鱼塘里,陈某永将老鹰从鱼塘捡起交阳某飞,阳某飞即拿着老鹰自拍了上述的视频并将其发至微信朋友圈。后阳某飞将捕获的老鹰带回陈某永家处,石某林告知阳某飞老鹰凶猛怕,可能伤害其他人,后阳某飞将老鹰放生。经鉴定,阳某飞猎捕的老鹰为松雀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亦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II保护物种,价值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阳某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辩称自己并不知道猎捕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同时猎捕的动物已放生,并未造成动物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公诉人指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罪不需要被告人有违法性认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阳某飞明知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且非法猎捕的松雀鹰系国家二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某飞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阳某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飞犯罪后将非法猎捕的松雀鹰放生,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阳某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阳某飞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阳某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被猎捕的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实施了非法猎捕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有无违法性认识和是否造成被猎捕动物死亡的严重后果等方面的限制。
  
  (作者:大关县人民法院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