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单”、限高“双拳出击”,让被执行人主动把钱交

2019-05-31 17:34:55 183
本网讯(王荣坤)案情回顾:2014年7月1日,陈某、王某向陆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利息800元,由杨某担保。2018年6月2日因陆某急需用钱,担保人杨某代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3000元,合计63000元。之后杨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王某偿
本网讯(王荣坤)案情回顾:2014年7月1日,陈某、王某向陆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利息800元,由杨某担保。2018年6月2日因陆某急需用钱,担保人杨某代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3000元,合计63000元。之后杨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陈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杨某63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王某一直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告知二被执行人如不积极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老赖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并告知被列入“老赖名单”和限高的法律后果。陈某在收到本院发出的法律文书后,担心被列入“老赖名单”,对其今后产生不良影响,于是积极和杨某协商,主动向杨某履行了5万余元后,杨某表示剩余部分自愿放弃,不再需要陈某和王某偿还。
  
  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至今已基本形成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本案中陈某担心其被列入“老赖名单”,也正彰显了失信被执行名单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