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失败恶意“状告”合伙人 撤诉后万元诉讼费打水漂

2019-08-21 11:22:06 58
原告武某与被告薛某系多年朋友。2009年底,双方合伙投资种植葡萄,武某负责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薛某负责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在生产经营工程中,为扩大企业的种植规模,武某从信用社贷款后把资金分别投入到三处葡萄园的种植基地中,随后还邀约他人合
 原告武某与被告薛某系多年朋友。2009年底,双方合伙投资种植葡萄,武某负责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薛某负责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在生产经营工程中,为扩大企业的种植规模,武某从信用社贷款后把资金分别投入到三处葡萄园的种植基地中,随后还邀约他人合伙。薛某负责组织工人生产、销售葡萄,所需资金由武某按照生产进度拨给薛某进行开支,支出清单都由二人核对后共同签字确认。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难后合伙人散伙。由于合伙过程中合伙人对权利义务划分不具体,散伙后武某、薛某也未及时组织合伙投资人进行清算。多年后,武某认为自己在合伙过程中吃了大亏,决定对合伙人之一的薛某提起诉讼。
  
  2019年7月,武某故意隐瞒与薛某合伙投资的事实,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薛某诉至大姚法院。诉讼中,武某隐瞒自己拨付给薛某的钱是用于合伙企业开支的事实,将100多万元的拨付收据及80多万元的利息,合计近200万元作为薛某向其所借款项,要求法院判令薛某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用证据三性的分析、案件事实的认定等法律知识劝导武某诚信诉讼,并多次告其只有诚信诉讼才能真正解决存在的矛盾纠纷。武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庭申请撤回对薛某的起诉。但由于武某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其起诉时按照简易程序已被减半收取的11398元诉讼费法院不予以退还。
  
  法官提示: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会损害他人权益。各位当事人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一定要用诚信的方式、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