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别让年迈的父母在孤苦无依中离去

2019-10-24 18:19:26 91
人生七十古来
 人生七十古来稀。七十多岁高龄的老人,本该儿女承欢膝下、子孙满堂,过着幸福的晚年生活,可就在近日,在那偏僻的村落、那个简陋暗黑的山间小土房内,72岁高龄的张某却在深夜孤独离世,她生前等到法院作出的公正裁判,却至死未等到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张某与丈夫高某(2013年因病亡故)共生育二个子女,该户早年未分过家,亦未明确张某夫妇的赡养问题。女儿出嫁后,张某便跟随女儿到其丈夫家居住生活,其责任田由儿子负责耕种。张某儿子早年对其父亲高某履行了养老送终的赡养义务。2019年6月,张某因患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其孙女令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其女儿履行了部分护理义务。张某好转出院后,令某将张某接到自家的田房内生活,并雇请护理人员照管张某的生活起居。后张某年老体弱,右眼已失明并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而张某的儿子女儿一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并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果。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其二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给付其赡养费并平均承担自己生病期间自费部分的医疗费。
  
  收到张某的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性及急迫性,承办法官及时通知二被告次日到张某居住地作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在多次给双方释法析理后,因二被告意见分歧较大,经征求双方意见后,法庭即时立案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经原告释明,鉴于原告的病情需要人24小时护理的实际,其所主张的赡养费主要是护理费,如二被告履行了各自的护理义务,各自应给付的赡养费可凭护理天数按照每天160元的标准进行扣
  
  减。而张某女儿辩称其无能力给付原告赡养费及支付原告自费部分的医疗费,仅愿意从开庭之日起每月护理原告15天;张某儿子辩称其已尽到对父亲高某养老送终的义务,张某不应再来起诉自己。
  
  法庭调解环节,承办法官再次给双方讲解赡养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双方仍各执己见,法庭随后及时作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张某原本以为余生又有了新的指望,奈何其女儿以自己在昆明生活,儿子以在外地打工为由均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附义务,张某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在清冷的深夜在孙女令某的陪伴下孤单离世。张某去世后,令某操持完张某的葬礼后将其安埋,而二被告始终未曾露面……
  
  法官说法: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应当无条件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张某年老体弱,右眼失明并瘫痪在床,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张某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张某明确其所主张的赡养费主要是护理费,法院考虑到张某瘫痪在床确需人护理的实际,依法支持张某的赡养费为每天160元。结合本案实际,由张某女儿每月护理原告20天,由张某儿子每月护理原告10天。为使张某在患病后得到有效照顾,若二被告及时履行了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其应给付张某的赡养费可凭各自的实际护理天数按照每天160元进行扣减,若二被告未尽赡养护理之责,应以各自承担的护理天数给付张某赡养费。此外张某主张的由二被告平均承担自费部分医疗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龙应台在《目送》里说“所谓父母子女一场,只不过意味着,你和他的缘分就是今生今世不断地目送他的背影渐行渐远。赡养父母,本该是自觉的行为,何必对簿公堂?多少人感慨“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何不在父母健在时多一些关心、多一些陪伴,让父母能够安享晚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作者:糖宝(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