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庭,可以调解离婚吗?

2019-10-30 19:19:28 107
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大关法院受理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被告徐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等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徐某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被告徐某某收到相关材料后,通过微信向送达干警表明:其系长期在外务工,务工地点交通不便,无法到庭参
  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大关法院受理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被告徐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等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徐某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被告徐某某收到相关材料后,通过微信向送达干警表明:其系长期在外务工,务工地点交通不便,无法到庭参加调解,书面意见为:同意离婚;长子徐某甲、次子徐某乙由其抚养,由原告罗某每月25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位于某镇某村某组22号的两层砖混结构平房由其享有;在某信用社的贷款6万元及利息由其偿还。并委托其父亲前来办理调解笔录签字及签收法律文书等手续。望法院予以准许。收到被告徐某某的书面意见后,本案的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立即联系了原告罗某,原告罗某表明同意被告徐某某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为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先行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基于离婚案件系身份关系的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原则上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被告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前向法院表明因其长期在外务工,务工地点交通不便,无法到庭参加调解,并提交了书面意见,该意见原告予以同意。在法律的框架内,大关法院秉承司法便民、为民的司法宗旨,准许了被告的请求,本案最终以被告未到庭,由其父亲代为到庭参加调解的方式予以调解结案。
  
  (作者:大关县人民法院李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