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农肥导致作物损失 经营者理应赔偿

2020-04-27 17:47:55 156
基本案情:2018年8月,陈某等13人种植的冬枣先后出现黑斑,为及时查明原因,陈某等13人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198.2亩冬枣出现黑色斑点的原因及减产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198.2亩冬枣出现黑色斑点均是由于使用某农资公司销售的农肥后产生药害所致,损失价值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陈某等13人种植的冬枣先后出现黑斑,为及时查明原因,陈某等13人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198.2亩冬枣出现黑色斑点的原因及减产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198.2亩冬枣出现黑色斑点均是由于使用某农资公司销售的农肥后产生药害所致,损失价值合计116.6万元。2019年8月,陈某等13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农资公司经营者吴某承认陈某等13名原告使用的配方确系其提供,但以肥料系合格产品、原告未使用所购买的农药来抗辩原告的冬枣损失与被告无关。
  
  审判裁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本案中冬枣为季节性产品,再次鉴定已无可能,且原告已及时通过鉴定中心采集冬枣出现黑色斑点的原因及减产损失的证据并出具鉴定意见,被告亦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的证据,故未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将13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通过13起系列案件告诫广大群众,在维权过程中,必须及时通过合法途径采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需注意谁主张谁举证及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健康的营商环境,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作者:麦盖提县人民法院甘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