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解决纠纷︱运输途中酿事故,情理法促调解

2020-06-02 09:48:28 53
本网讯(李振枢)2020年5月27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承办法官的洞察力和耐心调解,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实现调解结案并当场给付,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运输途中避让不及酿车祸 2020年1月19日中午,在乡道Y
  本网讯(李振枢)2020年5月27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承办法官的洞察力和耐心调解,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实现调解结案并当场给付,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运输途中避让不及酿车祸
  
  2020年1月19日中午,在乡道Y015线大平山陈村-龙安镇车站路段上,受害人龚某某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此时的她还不知道危险已经慢慢逼近。就在行驶到前方沙场路口的时候,被告杨某突然驾驶情形仓栅式货车从沙场内驶出公路,龚某面对突然而来的车辆避让不及,直接碰撞上去,发生两车相撞,龚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事故。
  
  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后,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龚某被送至玉林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左侧胫骨骨折、左膝关节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共住院35天。为此,龚某支付了医疗费38197.07元。
  
  因杨某驾驶的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某支行处投保交强险,龚某受伤后,该保险公司积极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司机杨某也积极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元。
  
  损失未得以完全填补,原告最终诉至法院
  
  龚某出院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龚某以保险公司和杨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64862.07元。经开庭审理,双方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天数、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标准分歧较大,双方在法庭上剑拔弩张,原告及其家属面对被告的答辩,认为被告撞人了却不想赔偿,言语中也充满火药味。
  
  探其原因,促成调解
  
  主审法官为了让双方的情绪缓和,在庭后调解中采取了分开调解,待双方冷静下来后。主审法官发现被告杨某并非不愿意赔偿,相反,杨某十分希望能及时赔偿给龚某,只是现在孩子即将出生花销多,运输生意也不景气,所以一下子也凑不够钱。被告表示希望原告能下调赔偿金额并允许被告分期赔付。
  
  法官将被告的意愿传达给原告后,原告表示现在走路还需要拐杖才能行走,还需要定期进行检查,无法接受被告的调解方案。法官指出,本起事故中,被告作为侵权人,因其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应当积极救治原告并按其过错予以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并非可以全部支持,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和有事实依据的损失才能得以支持。本案的标的不是很大,且被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事故发生后,被告也积极垫付。现在被告的确存在困难,如能给予一定的时间给被告,既不会增加原告的负担,又能保证被告及时得到赔偿。经过法官多次从法理、情理上与原告交流,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的难处,并同意对交强险不足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杨某一次性支付25000元,但不同意分期。由于被告无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面对原告的不让步,被告请求原告给他数天时间。
  
  卖车只为赔偿,言和共构和谐
  
  调解无效后的第二天,被告主动联系法官,告诉法官说,上次调解听了法官的建议外,他回去细细想过,自己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是应当赔偿的,既然原告也退步了,即使经济再怎么困难,也要想法子筹钱赔偿给原告,但因为他打算卖掉肇事车辆,需要法官给他数天时间。法官对杨某这种敢于承担责任的态度表示赞许,同时也表示会与原告沟通。
  
  三天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次调解中虽然因部分赔偿项目的金额存在新的分歧,但经过法官悉心调解后,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一、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后,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龚某支付18294元;二、扣除被告杨某已支付的1000元后,被告杨某当庭向原告赔偿24000元。
  
  这则看起来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承办法官运用法、理、情三者结合的悉心调解,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既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填补当事人的损失,成功达成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