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2020-07-02 12:14:37 85
你是否想要更多的钱?你是否想要通过投资获得高额利润? 听说周围有人通过投资暴富,你是不是心动了?在你行动之前 先来看看这个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 2018年8月5日,郭某良到大姚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为云南银方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他向公司的项
你是否想要更多的钱?你是否想要通过投资获得高额利润?
  
  听说周围有人通过投资暴富,你是不是心动了?在你行动之前
  
  先来看看这个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
  
  2018年8月5日,郭某良到大姚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为云南银方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他向公司的项目投资了1万元,另外还动员了5个亲戚对项目进行投资,涉及金额45万元。8月1日郭某良发现公司法人代表苏某云失去联系,公司无法兑现本金和利息,怀疑被公司诈骗了。
  
  2018年9月,大姚县公安局将苏某云抓获。2019年3月,广安区民警在四川省广安市将外省逃犯徐某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云南银方投资有限公司苏某云、徐某利用楚雄某医院建设项目向59名群众进行非法集资211万元。该项目共退款13万元,支付客户利息180505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99495元。
  
  2018年4月至7月,苏某云、徐某伪造了借款人信息,虚构蒙自生态枣园项目的借款合同向59名群众进行非法集资225万元,后退款5万元,支付利息6255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37450元。
  
  2017年至2018年,苏某云、徐某利用某房地产投资项目共向37名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万元,到期退款52万元,未退款6万元,支付利息522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600元。
  
  该案涉案金额超494万元,受害群众多达142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991545元。
  
  大姚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苏某云、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分别处罚金25万元。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对此,广大人民群众要明白“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一夜暴富”、“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