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萧泉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准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动工修建房屋。在修建过程中,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以萧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书面通知萧泉停止施工。之后,萧泉将所修建房屋地基中的6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文桥,转让费为160000.00元。在土地转让
2011年,萧泉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准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动工修建房屋。在修建过程中,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以萧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书面通知萧泉停止施工。之后,萧泉将所修建房屋地基中的6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文桥,转让费为160000.00元。在土地转让合同中,萧泉向文桥承诺,如果政府干涉修房,萧泉负责办理所转让的60平方米地基的建房和过户等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文桥支付了转让费160000.00元。之后不久,文桥以萧泉将其明知不能取得合法修建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自己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并要求归还土地转让费160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萧泉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文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在判决协议无效的同时,法院判决萧泉返还文桥土地转让款160000.0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萧泉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判决返还义务。2015年6月20日,彝良法院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萧泉,要求其履行返还义务。萧泉向法官辩称:其与文桥在签订合同后共同修建堡坎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文桥为了推脱和躲避责任,反转起诉转让土地协议无效,文桥应该对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彝良法院的执行法官分析案情后及时总结,认为萧泉四年不履行案件的理由和该案的突破口,就是安全事故的问题。针对萧泉拒绝履行理由,李劲等人认真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的规定做了讲解,对合同无效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返还规定做了阐述,并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最终,萧泉认识到,其所主张的理由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即使对案件有疑问或者其他不服的理由,案件生效后都应当先履行。在执行法官依理依法的讲解和规劝下,萧泉表示在一个月内履行全部返还义务。因为考虑到案件四年没得到执行,谨防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时间或借故不履行。在被执行人承诺期间,执行法官和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干部保持了密切联系,谨防被执行人“溜之大吉”。
2015年7月14日,被执行人来到法院,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了义务,看到四年多的案件,十六万元标的的案件一朝得到执结,几位法官颇感高兴:“这些天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
(赵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