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交易中的期待利益保护原则

2017-12-21 16:27:27 183
守约方的期待利益保护是一项特殊利益保护机制,在司法实务中应格外注意适用,因而应当坚持相应的原则。 1.坚持可预见性规则。所谓可预见性原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
  守约方的期待利益保护是一项特殊利益保护机制,在司法实务中应格外注意适用,因而应当坚持相应的原则。
  
  1.坚持可预见性规则。所谓可预见性原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第一,适用可预见规则的主体只能是违约方,预见对象是违约后的损失,换言之,可得利益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其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如果以守约方为主,则有把守约人本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违约人之嫌,明显不利于违约人,也不利于促进市场交易发展,保障交易安全;第二,预见范围应从平衡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出发,兼顾公平的理念,在确定预见的内容时不能以预见的程度为标准而应以预见的类型为准。
  
  2.适用防止损失扩大原则。减损规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损失扩大,主要是指守约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继续扩大。《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守约方的“不真正义务”,即“损害减损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违约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
  
  3.期待利益的数额不能突破法定赔偿数额的限度原则。比照守约方相同条件下所获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但由于期待利益的出现是因为合同夭折,损失数额不宜高于实际可获利益,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可。
  
  4.损益相抵原则。指守约方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损益相抵原则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公平。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守约方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有违公平。
  
  5.期待利益保护应以违约方的过错为基础。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不宜要求违约方承担期待利益赔偿,否则加大了违约方的责任。(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