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有哪些?

2018-04-18 18:09:45 183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以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第171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以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关于试用买卖,其所有权转移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中,除了双方签订合同外,出卖人还进行了交货,买受人已实际占有了标的物,但因买受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接收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那么,哪些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第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第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第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马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