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之处

2018-10-31 13:44:45 115
关于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在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二十八条。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受到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本质是,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是公民依靠自身力量抵抗不法侵害的法律保障
  关于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在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二十八条。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受到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本质是,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是公民依靠自身力量抵抗不法侵害的法律保障。关于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在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现实和紧迫的危险,行为人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两者共同点在于:(1)都是阻却违法的行为;(2)成立的前提都是合法权利受到严重危险;(3)二者活动的目的都是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公民和本人的合法利益;(4)二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两者不同点在于:(1)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是不法侵害人的非法侵害;(2)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是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而正当防卫则不在此限;(3)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险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则要求相适应即可;(4)正当防卫的损害只能不法侵害的本人实施,而紧急避险的损害可以对第三者实施。(马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