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 还权予民

2016-11-20 08:48:30 作者:南方都是报 90
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部门以及所雇佣人员根本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截访与遣返本身就是违法的。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村民杨天直在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场所附近,被张某等犯罪嫌疑人哄骗并强制送回最终死亡,此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国
  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部门以及所雇佣人员根本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截访与遣返本身就是违法的。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村民杨天直在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场所附近,被张某等犯罪嫌疑人哄骗并强制送回最终死亡,此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国家信访局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四川信访局迅速查明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并表示,该事件暴露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法治观念淡漠,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和阻碍。(新华社11月17日)
  
  也确实,群众就有关问题进行信访既然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扰和阻碍都是违(宪)法的,不应容许。然而,宪法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却是另一回事。地方党委政府与相关部门非但不依宪依法维护公民的信访权,反而公然进行侵犯。为了制止上访对信访人非法监视、限制者有之,围追堵截者有之,强行遣返者有之,把信访人关进“黑监狱”者有之……杨天直事件就是强制遣返所致。
  
  由于接回或遣回上访人是政府部门的事,不管截访还是遣返也都是政府部门发动的,所以所有的信访事件都与政府部门有关。遗憾的是,出了事却几乎没有对工作人员认真追责的,大都给予纪律处分了事。像该事件这样,张某等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是受镇裕镇党委政府的指使或雇佣,是不会为其做事、从事遣返信访人“工作”的。该镇党政领导与相关人员对杨天直之死,负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即使他们的行为不构成与张某等人共同犯罪,雇佣张某等人强制遣返杨天直并造成其死亡,也属于渎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应认定构成渎职罪。而岳池县镇裕镇党委书记目前只是被停职,并没有同张某等犯罪嫌疑人一同被抓。这种出了事就把责任都推到“雇员”身上而对“雇主”网开一面的做法,必然使各地党政部门对于非法侵害上访人权利的情况有恃无恐,有年老体弱、患病或者“不听话”的上访人在截访、“关黑监狱”或遣返过程中死亡,是早晚的事。
  
  与此同时,还会造成信访人忍无可忍,杀害看管人、遣送人事件。比如,2013年发生的河南鹤壁上访人巩进军进京上访被强制遣回路上、刺死刺伤截访青年各一名事件。至于信访人被抓进“黑监狱”或者在截访、遣返过程中遭受殴打的事情,更是司空见惯。与杨天直一同进京上访者就称,他们被遣返途中经常被看护人员殴打。把上访人的命运交给黑恶势力的“黑监狱”、“黑看管”,遭受殴打、虐待或其他权益受侵犯现象,是必然的。
  
  众所周知的是,别说对上访人进行殴打、关“黑监狱”,即便是没有殴打行为的强行截访、遣返,也是非法的。除了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部门以及所雇佣人员根本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截访与遣返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虽然《信访法》第47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但那仅仅是针对信访人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对信访行为本身则是不应劝阻的,尤其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国家信访局称地方党委政府法治观念淡漠,可谓一语中的。
  
  不仅如此,劝阻信访人上访以及违法进行截访和强行遣返上访人,还会助长劝阻人员与上访人作交易而事后又以“敲诈勒索政府”进行追责之风,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且不说,即使不花大笔钱雇佣社会闲杂人员或“安保公司”,而是由政府工作人员自己对上访者劝回、接回,也会劳民伤财,往往还要负担上访人的吃住费用,甚至因为上访的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用自己承担,反过来刺激不正常上访行为。一些缠访、闹访者,正是尝到了其中的甜头。
  
  鉴于种种干涉上访的做法不仅侵犯上访人的权利,还易生事端,使政府与“黑恶势力”纠缠在一起违法犯罪,有百害而无一利,还望在对侵犯上访人权利行为进行严格追责之余,各地党政机关听从国家信访局的告诫,放弃阻止与妨碍上访的做法,别再非法侵犯访民的信访权与人身自由权。如果有上访人借机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自会受到法律惩罚。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管所反映的问题合不合理,都是他们的权利。而且,对上访行为不干涉,不给上访人“敲诈政府”的机会,使他们自己承担往返的上访成本且耽误时间挣钱谋生,也有助于无理上访特别是无理缠访现象自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