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摩托车酿车祸 获刑3年赔偿52万余元

2014-03-20 14:11:10 130
杰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超速驾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3月19日,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杰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甲等三人各项损失52.9976万元。 2013年9月5日21:50分左右,
  杰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超速驾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3月19日,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杰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甲等三人各项损失52.9976万元。
  
  2013年9月5日21:50分左右,杰某与朋友饮酒后,无证且超速驾驶一辆未经登记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木垒县解放西路新建大巷由北向南行驶时,将正在相对方向行走的路人王某、聂乙、马某撞伤。肇事后杰某驾车逃逸。事后,受伤最严重的聂乙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聂乙系因腹部受伤流血过多而死亡。另外两名伤者马某和王某,经司法鉴定分别为重伤和轻伤。经木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杰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杰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超速驾驶摩托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杰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郭疆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