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未告知免责事由不免责

2014-03-24 18:30:32 168
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因工作疏忽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亦未对免责条款向客户说明,在免除责任范围内赔偿了投保人20万元。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告曹某给自己砖厂的20名工
        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因工作疏忽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亦未对免责条款向客户说明,在免除责任范围内赔偿了投保人20万元。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告曹某给自己砖厂的20名工人购买了被告保险公司的《地方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缴纳了8740元的保险费,每人的保险限额为20万元。2013年5月,砖厂出窑工人骆某在工作中突发脑干出血,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曹某向被告公司报案并请求理赔,被告公司却告知原告该事故属疾病发作而致,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故不属于理赔范围,原告曹某这才知道自己购买的保险还有免责条款。
  
  一审法院经查明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虽然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但被告既未向原告提供保险条款,亦未对免责条款向原告说明,原告对该险种的基本条款及免责条款均不知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险种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理赔款20万元。被告方坚持认为该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大多数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并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如果保险公司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告知免责条款的意义并充分解释,免责条款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而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单上明确提示投保人注意事项,并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对投保人作出了特别说明,发生争议后,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理赔的。希望保险公司及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充分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疏勒县人民法院沙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