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致人伤 销售者生产者均要赔

2014-04-09 12:22:38 120
案情 2013年7月,村民李薇在鲁甸某超市购买了一电饭高压锅,回家试煮也没什么问题,四个月后,李薇下地里干活,由其14岁的孩子王娅在家做饭,王娅用该电饭高压锅煮饭时锅发生爆炸,并把王娅炸成重伤,用去医疗费用共计6万元,伤性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经鉴定,
  案情    
    2013年7月,村民李薇在鲁甸某超市购买了一电饭高压锅,回家试煮也没什么问题,四个月后,李薇下地里干活,由其14岁的孩子王娅在家做饭,王娅用该电饭高压锅煮饭时锅发生爆炸,并把王娅炸成重伤,用去医疗费用共计6万元,伤性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经鉴定,该电饭高压锅存在生产上的缺陷。后李薇向销售该电饭锅的超市要求赔偿时遭到拒绝,遂起诉致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王娅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被告某超市则认为,王娅的损害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所导致的,并非是因为超市的过错导致,非超市的责任。王娅的损失依法不应有超市承担。    
    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销售者可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本案李薇可向出售高压电饭锅的超市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该高压电饭锅的厂商主张赔偿,甚至可以同时向销售者科生产者主张赔偿。本案中,人身损害是由于电饭高压锅存在缺项,应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而超市并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超市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生产厂商进行追偿。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高压电饭锅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本案超市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辩称受害人王娅的损失是由于产品缺陷导致,应当由生产者进行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在其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生产商进行追偿。    
    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超市承担王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附    
    第四十条:“(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注:文中“王娅”属化名。(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