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放火危及公共安全 一农妇纵火汇愤获刑

2014-04-15 11:03:48 171
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若放火行为仅危及特定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涉及公共安全,则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其它罪名。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案件公开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判处有
  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若放火行为仅危及特定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涉及公共安全,则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其它罪名。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案件公开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赵琼美租赁郎啟勇位于镇雄县塘房镇塘房街上的铺面经营一手机店,该店左右皆是商铺、住户。2013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赵琼美为发泄情绪,用清洗手机的香蕉水倾倒在店内杂物上并点燃后离开现场。房主郎啟勇得知后到达现场组织村民将火扑灭。火灾导致店内物品及门面卷帘门被烧毁,造成郎啟勇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973元。案发后,郎啟勇夫妇对被告人赵琼美表示谅解。
  
  被告人赵琼美为发泄情绪,明知其经营的手机店紧邻商铺、住户而故意在店内放火焚烧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琼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事后,被害人郎啟勇夫妇对被告人赵琼美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赵琼美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琼美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