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贷款有风险 他人不还自担责

2014-04-15 11:08:22 115
帮人贷款有风险,贷款人不还自己赔还。下列被告刘斌帮朋友贷款,却落得又帮朋友还款。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王清高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斌自愿先垫付赔还。 原告王清高称,其与被告刘斌是熟人,陈武与刘斌是要好朋友,因陈武生意
  帮人贷款有风险,贷款人不还自己赔还。下列被告刘斌帮朋友贷款,却落得又帮朋友还款。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王清高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斌自愿先垫付赔还。
  
  原告王清高称,其与被告刘斌是熟人,陈武与刘斌是要好朋友,因陈武生意欠钱,被告刘斌与陈武一起来到原告家,向原告王清高借款。当时借条写明:“今借到王清高人民币5万元,约定年利息1.5%,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30日前一次还清,用陈武的房产证作抵押。借款人刘斌,2011年10月7日。”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刘斌归还本金以及利息。
  
  被告刘斌答辩称:该借款是我从王清高处借出,转手就拿给了陈武,陈武并用他的房产证作抵押,实际借款人是陈武,我是担保人,你要催陈武要去。
  
  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对双方进行了明理释法,在原告王清高放弃部份利息的情况下,被告刘斌定于2014年0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30000元;下欠20000元定于同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文中人名为化名)(罗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