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人员离婚引起的思考

2014-04-15 11:12:43 188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分居长达七年之久的离婚纠纷。原告谭某(男)与被告吴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同居生活,2003年1月5日生有一子谭某,2003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原被告双方共同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被告吴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分居长达七年之久的离婚纠纷。原告谭某(男)与被告吴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同居生活,2003年1月5日生有一子谭某,2003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原被告双方共同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被告吴某外出不知去向,原告多方寻找未果,便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提出自己意见。
  
  鲁甸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已分居长达七年之久,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双方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该案的处理,引起笔者的反思,现在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的升高带来一系列社会矛盾,比如留守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成为近年来一些农村面临的社会问题。从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看,对于农村出现的这种新情况,在加大普法宣传和道德教育的同时,相关组织机构应根据新婚姻法合理调处,对确属感情破裂的尽早允许其离婚,对有过错方应在经济上进行制约,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基层政府应该给农村家庭更多的关注,定期派员走访外出打工者家庭,及时掌握夫妻双方的思想动态,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更多外出务工家庭的破裂。从而遏制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上升的势头。(冯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