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间的合同纠纷

2014-05-07 18:03:49 58
2011年12月21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将位于鲁甸县桃源乡新集镇C区的地基承包给原告修建房屋,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752元人民币,并对工程款的给付作了约定。原告于2012年6月完成了16套商住楼的修建,共计2400平方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804800元,看工地工资3
  2011年12月21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将位于鲁甸县桃源乡新集镇C区的地基承包给原告修建房屋,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752元人民币,并对工程款的给付作了约定。原告于2012年6月完成了16套商住楼的修建,共计2400平方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804800元,看工地工资34500元(从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共23个月,每月工资1500元);另计914300元的资金利息,(按国家拖欠工人工资以4倍的利息计算,乙方不用一定按4倍给付,但是希望法院判令如何给付给乙方)。
    另外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水电补助10000元,钢管架租金45000元(属超期金额),合计被告应支付原告1949800.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原告10700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余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586800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今后原告和他人工程款方面的纠纷与被告无关。(作者: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