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194枚火雷管 没生财反获刑六年

2014-05-07 18:51:46 69
甘肃省高台县一名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矿矿长,将2盒火雷管中194枚火雷管埋藏在矿区一废弃厕所内和一废弃矿井旁的石头下,准备用于以后金矿的生产经营活动。近日,该男子被哈密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哈密某矿业
  甘肃省高台县一名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矿矿长,将2盒火雷管中194枚火雷管埋藏在矿区一废弃厕所内和一废弃矿井旁的石头下,准备用于以后金矿的生产经营活动。近日,该男子被哈密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哈密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矿长期间,从该公司总矿长蓝某处领取火雷管2盒,后将其中194枚火雷管埋藏于东矿矿区一废弃厕所内和一废弃矿井旁的石头下。目前该金矿东矿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刘某打算以后等该金矿恢复生产后,用于恢复生产后正常的金矿经营活动。案发后,哈密市公安局将194枚火雷管依法扣押,于2013年11月2日将刘某依法执行逮捕。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哈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雷管移交清单、哈密地区德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及火雷管编码等材料、证人牛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刘某非法储存火雷管194枚,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并考虑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法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温馨提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雷管、炸药等属于极其危险的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爆炸,带来严重的后果,我国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有明确的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而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提醒爆破现场的作业人员,炸药等属于易爆炸的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使用,不能为了图方便而违反规定运输、储存或使用爆炸物,否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哈密市人民法院张庆元、朱晓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