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和久分居证据不足难判离

2014-05-08 16:27:56 107
马明秀、赵凯于199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两人同居,1999年4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两人生育了一男一女。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最终两人感觉难以忍受对方,便开始分居,至今已达6年之久。看着镜中慢慢老去的自己,
  马明秀、赵凯于199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两人同居,1999年4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两人生育了一男一女。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最终两人感觉难以忍受对方,便开始分居,至今已达6年之久。看着镜中慢慢老去的自己,马明秀来到龙树法庭请求法庭判决自己与赵凯离婚;双方所生小孩由自己抚养,抚养费由赵凯支付。
  
  法庭在调查过程中,马明秀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龙树镇照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原、被告因吵架分居满六年。法庭审理认为,原告马明秀提交的证明并无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又因被告赵凯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到本人,不能向其核实相关情况,故法庭对此证明不予采信。最后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马明秀、被告赵凯不予离婚。
  
  法律以事实为依据,夫妻之间是否分居,以及分居的时间长短只有双方当事人最清楚,法院不会仅听一家之言,而村委会作为村基层集体组织,其出示的证明是证人证言还是书证?司法实践尚存在较大分歧。故本案中原告马明秀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