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抚育义务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

2014-05-26 12:40:50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对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负有抚育义务的王某经送达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对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负有抚育义务的王某经送达拘传票后强制拘传其到庭参加诉讼。
  
  2000年9月24日,方某与王某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一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0月31日,生育长子方志,2006年10月30日,生育次子方恒。2010年1月,因感情不和,方某和王某开始分居。2014年2月27日,方某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将长子方志判决给方某负责抚养,次子方恒给王某负责抚养。
  
  2014年2月28日,审理法院向王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定于同年3月27日下午14时开庭,王某认为方某民事起诉状副本上的诉讼请求,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避免到审理法院开庭的“麻烦”,遂决定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年3月28日,审理法院再次向王某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4月15日下午14时开庭,王某没有正当理由再次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当日审理法院向王某送达拘传票后,将其强制拘传到庭开庭审理。(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