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是赔偿义务主体

2014-06-04 08:58:13 59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的赔偿案件。这类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一些法官认为,虽然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限制,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造成他人伤害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其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的赔偿案件。这类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一些法官认为,虽然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限制,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造成他人伤害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其就应当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即受害人应当以造成其损害的未成年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于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制,所以应列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另一些法官认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脱离现行法律规定主观推理或猜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理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其监护人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虽然是侵权人、但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我们司法办案,应当首先考虑的是法律、司法解释如何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事。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或法律、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立法用意、法理上理解确定相应的权利享有主体和义务承担主体。在现实中,这往往是一些法官和司法人员忽略的问题。
 
   (阿瓦提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