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纣为虐卖毒品 亡羊补牢获从轻

2014-06-05 11:46:21 176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1月14日11时许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1月14日11时许,向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购买340元钱的海洛因并要求给其送去,赵某就告诉向某其将请人送,并与向某约定收到海洛因后由向某将购买海洛因的钱给送海洛因的人带回,并另付送海洛因的人路费20元。后赵某打电话给用摩托车搞运输的被告人余某,叫余某将海洛因送给向某,并代为其收取卖海洛因的钱340元,向某另付余某路费20元。后赵某将一包用白纸包着的两小包海洛因交给其妻曾某,由曾某将海洛因送与在其二人住宅下等候的余某。后余某又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向某家住宅后公路上,正与向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可疑物0.92克和人民币440元。后在余某的协助下,公安民警又在赵某、曾某将其二人抓获,并从赵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0.20克。经鉴定,该两份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帮助其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在抓获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曾某二人抓获,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面对犯罪行为,却助纣为虐,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实在是愚昧之极!面对犯罪行为,制止、检举、揭发才是我们正确的选择!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