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不择手段 贩卖毒品终获刑

2014-06-05 13:42:39 68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宋某在巧家县A乡B村街上梁某家房屋内贩卖毒品海洛因0.005克给梅某,后被巧家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昭通市公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宋某在巧家县A乡B村街上梁某家房屋内贩卖毒品海洛因0.005克给梅某,后被巧家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昭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贩卖的毒品系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贩卖海洛因0.005克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宋某贩卖的毒品较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