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被侵犯池塘无警示提示应担责

2014-06-11 22:01:54 103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造成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熹赔偿原告王云因其子王龙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4.945302万元。 2013年12月27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造成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熹赔偿原告王云因其子王龙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4.945302万元。
  
  2013年12月27日,李熹在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某村民委员会修建一个池塘用于养鱼,在修建池塘前,有一条小路供居住在该池塘附近的村民均从池塘旁边的小路上通行。2014年2月8日,王云之子王龙(6岁)在路过池塘时,因路面全是泥淖,摔倒进李熹所修建的池塘,经云南省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前,该池塘正在修建,泥淖全是李熹修建池塘时倾倒,在该池塘附近未设警示标志。
  
  审理法院审查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云之子王龙在被告李熹池塘致死,给原告王云造成一定损失,被告李熹依法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云作为死者王龙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监护不力的次要责任。原告之子王龙随原告王云在县城居住已经超过一年,靠王云在县城打工的工资作为其生活来源,王龙死亡的相关损失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赔。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成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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