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他人财物 情理法不容

2014-07-08 11:10:21 165
损人不利已,毁坏他人财物法不容。今日上午9时,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明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成与受害人李富贵产生了矛盾,2014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明成用镰刀将受害人家栽在鲁甸县乐红镇关溜村李家良子社
  损人不利已,毁坏他人财物法不容。今日上午9时,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明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成与受害人李富贵产生了矛盾,2014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明成用镰刀将受害人家栽在鲁甸县乐红镇关溜村李家良子社地里的48棵核桃树和2棵花椒树毁坏,被毁坏树木共50棵,经鲁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树木价值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成持镰刀将李富贵的核桃树、花椒树砍断、砍伤,造成经济损失70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成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被告人李明成的将是法律对他的严惩。(罗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