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款无依据 不当得利须返还

2014-07-08 17:46:16 151
网银转账误将款项转帐至他人银行帐户,能否要求返还?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琼返还原告陈绍强人民币121150.00元并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原告陈绍强和被告王琼曾有银行交易记录,2013年10月9日
  网银转账误将款项转帐至他人银行帐户,能否要求返还?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琼返还原告陈绍强人民币121150.00元并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原告陈绍强和被告王琼曾有银行交易记录,2013年10月9日原告陈绍强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从其尾号为6222的账户向被告王琼尾号为2685的帐户转入人民币121150.00元,后原告陈绍强要求被告王琼退还该款无果。2013年12月18日,原告陈绍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琼返还人民币1211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绍强误将人民币121150.00元转入被告王琼的帐户,被告王琼取得该款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被告王琼应将该款及相应利息返还给原告陈绍强。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释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获得不当得利的人称之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之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该债权的权利。(文清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