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场场长受贿被起诉

2014-07-10 16:33:16 149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罪一案。此案经检察机关侦查终结,于2014年3月28日对被告人刘通恒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昭通市林业局三江口国营林场代理场长期间,于2013年在三江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罪一案。此案经检察机关侦查终结,于2014年3月28日对被告人刘通恒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昭通市林业局三江口国营林场代理场长期间,于2013年在三江口林场负责实施森林抚育及筇竹低效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非法收受该项目承包人孙某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向本院提起公诉。
  
  通过该案例提醒各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公仆要清政廉洁,不能有贪便之心,一念之差,既损害国家利益,也毁了自己的前程。(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