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管理存在瑕疵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担责

2014-07-21 18:26:15 101
因采石场对爆炸物的管理存在瑕疵,承包人为图方便领取炸药、雷管后带回家中存放,双方互相方便之举终酿成惨剧,导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承包人人吴学军因此身陷囹圄后,其父母和两个儿子将采石场告上了法庭。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生命权
 因采石场对爆炸物的管理存在瑕疵,承包人为图方便领取炸药、雷管后带回家中存放,双方互相“方便”之举终酿成惨剧,导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承包人人吴学军因此身陷囹圄后,其父母和两个儿子将采石场告上了法庭。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曾涛、王正谷、张德英及其夫龚声忠、王国学连带赔偿原告吴万才、陈大荣、吴某文、吴某松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共计207723.25元。。
  王国学是采石场的经营者,2010年3月23日,其将采石场发包给曾涛、王正谷、张德英经营,约定每月付给被告王国学人民币1500元,张德英之夫龚声忠也参与实际管理经营。在此期间,吴学军承包采石场的一个工作面采石,采石场按采出的石头吨位抽取利润,并有偿提供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给承包者采石。吴学军为了多采石或采石方便,经常采用多报数量的方式领取炸药、雷管,并将用剩的炸药、雷管私自带回家中存放。此外,吴学军及妻子沈长菊还在家中自制炸药。2011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吴学军家中发生爆炸,造成吴学军的妻子沈长菊和两个女儿及邻居四人死亡,吴学军因违反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与本案五被告连带赔偿另一死者近亲属相关费用。吴某文、吴某松系吴学军、沈长菊之子,因沈长菊死亡,吴学军在监狱服刑,村民委员会指定二人的祖父吴万才、祖母陈大荣为二人的监护人。吴某文、吴某松、吴万才、陈大荣遂将采石场告上法庭,以采石场对爆炸物管理不规范为由诉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吴学军家中发生爆炸事故致沈长菊、吴丽、吴倩死亡,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采石场对爆炸物品管理不规范及吴学军自身过错的共同原因所致:被告曾涛、王正谷、张德英及其夫龚声忠作为采石场的经营管理人,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排专业爆破人员具体操作,也未将吴学军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使吴学军储存爆炸物品有机可乘,采石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存在瑕疵,应对原告亲属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吴学军将用剩的炸药、雷管带回家中存放,应当知道其家人将面临危险,但他未尽到这一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可减轻采石场的责任;王国学作为采石场经营权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采石场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曾涛、王正谷、张德英及其夫龚声忠经营,应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依照法律标准确定了四原告的合理损失后,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