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形式

2014-07-24 10:29:03 57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 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中意思自治精神在合同法领域的运用,它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地决定缔约、缔结伙伴和合同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问题。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每个当事人对于自己参与的合同,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
  
  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中意思自治精神在合同法领域的运用,它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地决定缔约、缔结伙伴和合同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问题。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每个当事人对于自己参与的合同,有充分的自由加以选择;每个当事人都有他的自由意思,合同应当反映其自由意思;对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其他任何人包括国家在内都必须尊重。当事人合意订立的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实际上等于允许当事人为自己制定法律,国家应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约定。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并在许多具体制度设置上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以此赋予当事人资格和权利去从事民事活动。
  
  (一)合同缔结的自由
  
  我国《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规定明确确立了当事人合同缔结的自由,为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订约自由在合同自由原则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其他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订约自由,合同的其他自由都将无从谈起。
  
  (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当事人为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求,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即选择交易伙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不同的交易伙伴,订约、履约成本会有所不同。因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交易伙伴。
  
  (三)合同内容设置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这是合同自由的核心。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但并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做出统一规定。该条使用“一般概括”的提法,表明该条规定内容不是当事人订约时必须具备的条款,而只是一个建议性条款。同时该条也强调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从而尊重了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
  
  (四)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关合同的形式问题,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五)合同生效附条件或期限的自由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上述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有决定合同效力的自由。
  
  (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解除方面,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不仅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当事人还享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自由
  
  我国《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合同的争议方式的自由。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后,既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如果一旦通过合意,确定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则在争议发生后,应当提请仲裁,而不应直接提起诉讼。在选择仲裁以后,可以通过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另外,对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作者:白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