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事实不用举证的情形有哪些?

2014-08-16 14:29:46 111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及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理,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外,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离婚夫妻一方起诉要求与另一方离婚,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成立,如果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及“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理,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外,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离婚夫妻一方起诉要求与另一方离婚,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成立,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然而并不是在任时候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哪些情形下当事人不用举证证明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有:(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当然,前述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另一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外,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此种情形应注意下事项:
(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三)、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